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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仁和教育整理了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内容

来源: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2/8 16:38:05

  你知道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吗?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适用对象

  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适用于申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煤炭、钢铁企业。煤炭、钢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相关指引执行。

  (二)产业政策和综合指标

  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采取“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本所仅接受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并根据综合指标评价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1.产业政策

  煤炭、钢铁企业应严格落实《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产业政策[3]([3]相关产业政策包括《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保监会)等。)要求,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新增产能或其他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形。

  (1)对于违反相关政策要求的煤炭产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违反国发〔2016〕7号文新增煤炭产能的

  .未按照国发〔2016〕7号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

  c.不符合国发〔2016〕7号文要求,存在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建设、涉及劣质煤以及生产规模不足3 0 0万吨/年的

  d.根据《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行人。

  (2)对于违反相关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违反国发〔2013〕41号文及国发[2016)6号文新增钢铁产能的

  .未按照国发〔2016〕6号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

  c.不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及企业所属集团的。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照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以及省级主管部门规划,说明或核查是否存在相关情形及其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出具专项说明或核查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其中,若省级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应去产能规划,则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发行出具推荐函。

  2.综合指标评价和遴选

  对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煤炭和钢铁业综合指标如下:

  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煤炭、钢铁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

  主承销商应按上述要求对拟申报煤炭、钢铁企业的综合指标进行尽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以上就是武汉仁和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http://4734.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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