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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6 17:43:24
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呢?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
关于利息的约定,分三种情况: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
(二)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 这两种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相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这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一致,即“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利率的约定,分三种情况:
(一)年利率未超过24%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逾期利率: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武汉仁和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借款的利息的计算方法,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请关注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http://4734.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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