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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退补、追征税款问题的政策解析

来源:武汉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6/28 16:20:04

  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老顾经常接到会员咨询关于退补税款和追征税款的问题,在此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把相关的规定给大家梳理汇总并简单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退补税款的政策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注意:这里所说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有多缴纳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该主动联系企业,但是在实务中还真是不多见的。往往是在企业有多缴税款时,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以后应缴税款的情况比较多。

  同时,在补缴税款而不交滞纳金时,要想证明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企业少缴,在实务中也比较困难,除了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之外,税务征管系统对超过申报期限的补缴税款,一般会自动计算滞纳金。因此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符合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条件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申请,在取得批准手续后再缴纳税款。

  3、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更多汇算,税款信息尽在武汉仁和会计培训班http://4734.peixun360.com/ 0元预约试听电话:400-6305-360 qq:102995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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